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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造价协会
【简  介】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GanS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简称GSECA)成立于1992年6月,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00多家,现任理事129名,涵盖了全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所有相关单位和企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协会接受甘肃省建设厅和民政厅的直接领导,同时又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协会会长由甘肃省建设厅厅长兼党组书记屠锦敏兼任,人大、政协、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民政厅、规划局、设计院等一批资深领导学者兼任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特邀顾问和常务理事,使得协会工作有了可靠的领导力量。
    协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提升全省造价人员的从业素质。从1997年开始,协会对全省的造价从业人员组织培训考试,至今已有3942人。取得了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印章,并对取得证书人员每年进行业务培训,业绩考核,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造价工程师的考前培训及继续再教育,提高了工程造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了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协会还经常组织学术讨论,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向省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改革和深化,使协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协会作为政府和建设行业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了解建设、设计、施工企业的情况,及时反馈建筑市场信息,为工程造价改革献计、献策,成为政府部门的参谋,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今后的工作中协会愿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顾问名单 
徐守盛 省人民政府  常务副省长 
貟建民 省财政厅 副厅长
张力学 省审计厅 厅长 
刘  剑 省物价局副局长 
梁文钊 省建设厅  总工程师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屠锦敏 省建设厅 厅长 党组书记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理事长:阮文易
副理事长:魏瑜年 郭强 梁建平 胡松涛 赵彦龙  罗兴荣
秘书长:罗兴荣

【章  程】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英译名为GanS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简称(GSECA)。
第二条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组织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联系及协作,具有专业性和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是由省内与工程造价工作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咨询单位、大专院校、管理部门以及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宪法,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党和国家在基本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充分调动全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组织和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学术活动,推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甘肃省建设委员会, 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金昌路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专题讲座; (三)开展有关建设工程造价专业的咨询业务; (四)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并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友好往来和业务协作; (五)组织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及内部资料交流; (六)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七)完成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在我省从事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咨询单 位、大专院校及管理部门,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与协会联系。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我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 (四)曾长期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并在该专业方面有过贡献,仍热心工程造价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秘书处批准;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O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一般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 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裂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7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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