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9]167号

 

关于颁发《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现行《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5-2005)、《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DBJD25-23-2004)、“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DBJD25-17-2004)、《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DBJD25-18-2004)暨《甘肃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DBJD25-19-2004),编制的《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DBJD25-115-2009),现予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是我省各市、州所在地及平川、甘矿两地编审全省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承包合同价、调节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也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自二〇〇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甘建价[2007]15号文发布的《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DBJD25-31-2006)同时废止,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甘肃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